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2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,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,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开具发票。